當前位置: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浙江:企業在限期治理期間繼續排污將受加倍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7月25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今後企業在限期治理期間繼續超標排污、污染環境的,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浙江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9月1日起,限期治理期限將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要採取限産、停産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的排放要求,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據浙江省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在以往實踐中,各地對超標排污企業規定的治理期限相對較長,最長的達到3年。雖然有關法律、法規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單位設定了諸如停業、關閉等嚴厲措施,但對企業在限期治理期間繼續超標排污、污染環境的問題,環保部門卻難以處理。

    此外,浙江省政府還規定,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達不到環境功能區質量要求時,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採取限産等措施,確保功能區的環境質量。(完)  

 
 
 相關鏈結
· 銀川對6家污染嚴重企業亮黃牌鞭策企業投資治理
· 上海市污染企業將在申請貸款及其他方面受到制約
· 江蘇污染企業不得申報農藥和水泥項目的名牌産品
· 河南今年採取措施鐵腕治污已關停污染企業311家
· 遼寧省關停被環保總局通報的一污染問題嚴重企業
· 河南省加大治理污染企業力度耐火水泥行業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