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張毅)商務部8月8日發佈的2006年第10號令稱,修訂後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産流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産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規定》指出,依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産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産業,該産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佔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産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産業的企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