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記者何雨欣)為保證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順利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佈了與《收購辦法》同時修訂的五個配套信息披露內容及格式準則,突出強調了收購人披露信息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強化了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化的透明度。
記者14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這五個準則包括《權益變動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
《權益變動報告書》分詳式和簡式兩種。持股介於20%到30%之間,或者持股介於5%到20%之間且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編制詳式報告;持股介於5%到20%,且不是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後每變動達到或超過5%的情形,編制簡式報告。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加強了對收購人最近3年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及關聯企業業務的披露要求。同時,為強化對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購人的監管,要求其披露持股5%以上的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簡要情況。對於通過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而收購上市公司的,增加了信息披露主體、信息披露時間和內容等與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規定相銜接的要求。
《要約收購報告書》對要約收購方案、要約收購的約定條件、支付條件和方式等內容加以細化,明確了以證券作為支付手段的披露要求。
新修訂的《收購辦法》不再要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發表意見,而是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的適用範圍縮小,僅限于要約收購和管理層收購的特殊情況。
《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對收購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應提供的相關申請文件及具體要求做出了相應的修訂。
新修訂的五個準則,將於今年9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收購辦法》同步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