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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建議物權法對"公共利益"問題不作具體界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物權法草案未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由有關單行法進行規定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田雨 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五審的物權法草案未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由有關單行法作出規定為宜。

    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這一原則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徵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動産。”並同時規定,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審議物權法草案時,有人認為,有些地方政府濫用徵收權力、侵害農民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有人認為,現實生活中因徵收土地侵害群眾利益,主要還不是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22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彙報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情況時表示,法律委反復研究認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複雜。而且,徵收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宜也難以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在物權法草案立法論證會上,多數專家也認為物權法難以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規定。

    據此,法律委建議物權法對“公共利益”的問題不作具體界定,以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