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一些人曾經建議,物權法草案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五審的物權法草案仍然堅持了此前的立場,沒有鬆開“口子”。
為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根據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權等部分對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收回承包地、維護農民享有依法流轉承包地的權利、承包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和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但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能否放開,存在不同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22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彙報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情況時表示,法律委經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反復研究認為:我國地少人多,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本生産生活保障。從全國範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應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來解決。草案有關規定與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同中央有關方針政策也是一致的,建議以不作改動為宜。
胡康生表示,為了進一步全面、準確地反映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法律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四次審議稿作如下修改、補充:
——草案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中增加關於承包期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按照現行有關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通過徵收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行城市建設、房地産開發。在草案修改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提出,按照現行土地徵收制度,農民的利益難以得到切實保護,需要認真研究土地制度改革問題。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經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值得重視。目前我國用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尚待總結實踐經驗,通過修改現行有關法律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現在物權法還難以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法律委建議原則規定,“建設用地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