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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建立禁毒工作新聞發佈制度定期通報毒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禁毒法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禁毒工作新聞發佈制度,定期向社會通報毒情和禁毒工作情況。

    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禁毒委員會,禁毒法草案也提出要求:“應當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毒品預防和禁毒宣傳教育活動,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禁毒宣傳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開放。”

    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表示:“禁毒重在預防,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預防和抵禦毒品的能力,不只是政府的職責,而是全社會的任務。”

    基於此,草案規定: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口岸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被要求“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和幫教措施,建設無毒社區、無毒鄉村和無毒家庭”。

    對於未成年人群體,草案特別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發生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行為或者參與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對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依法規定開展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不履行禁毒宣傳教育職責的,草案明確了相關罰責:“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飛機場、口岸以及旅店等公共場所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並要求,各類新聞通訊單位、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利用各類媒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醫療機構違規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最高可罰10萬元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對醫療機構進行戒毒脫癮治療予以嚴格規定。

    根據草案,有急劇戒斷症狀的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脫癮治療。設置戒毒脫癮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進行戒毒脫癮治療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備案。戒毒脫癮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部門制定的戒毒脫癮治療規範,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檢查。

    草案設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戒毒脫癮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脫癮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等。

    收費標準也被嚴格限制為“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根據戒毒脫癮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脫癮治療的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並實行必要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戒毒脫癮治療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對於接受戒毒脫癮治療的人員擅自離開戒毒脫癮醫療機構的,草案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疏于管理,戒毒人員在戒毒脫癮醫療期間變相吸毒的,或者發現戒毒人員擅自離開醫療機構不及時向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的,由衛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更嚴厲的規定是:醫療機構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由衛生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具結悔過,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醫療機構再次發生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將由衛生部門吊銷其戒毒脫癮治療業務許可證。

    強制戒毒嚴禁體罰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公安部有關人士:引導吸毒人員在社會生活常態下戒毒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對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懲治力度的同時,突出強調要依法維護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或者侮辱戒毒人員。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此外還有:“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負責社會幫教的組織和社會幫教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根據草案,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産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這些規定,與政府近年來形成的新的認識有關。專家指出,目前在中國,吸毒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同時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態行為。

    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也表示:“吸毒人員既是違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對吸毒人員要懲罰,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導吸毒人員在社會生活常態下戒毒”。

    草案中體現“人本”理念的規定還很多。根據草案,“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鴉片類和非鴉片類毒品的戒毒人員,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的治療措施;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法定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草案明確,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立法加強監測可疑毒品犯罪資金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指導、部署金融機構禁毒反洗錢工作。”

    這個草案同時要求: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流動情況,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不久前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也把毒品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之一,加重了處罰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91條第一款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列舉了5種情形: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娛樂場所需挂禁毒警示標誌建立巡查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禁毒法草案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內容的警示標誌,並建立巡查制度。

    把娛樂場所作為毒品嚴格管制的重點區域,有其嚴峻的現實原因。國家禁毒委員會不久前公佈的《2006年中國禁毒報告》稱:“歌舞娛樂場所已成為新型毒品蔓延的溫床。”

    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人也坦承:“當前不少地方的夜總會、迪廳等娛樂場所吸食和販賣新型毒品的問題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半公開化。”

    除此之外,禁毒法草案還對其他一些“重點區域”提出明確要求。由於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等都可能是毒品販運交易的重要通道,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一律收繳”。

    專家表示,“通過立法加大毒品管制力度,體現了中國政府禁毒的堅強決心”。

    草案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國家禁止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傳授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

    從國家層面上,禁毒法草案規定了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和使用實行行政許可和定期查驗制度。

    此外,草案還對相關部門提出要求:“郵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利用郵件郵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檢查。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物品和運輸工具攜帶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檢查。”

    對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的,草案明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文化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草案,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對場所內發生的聚眾吸毒、販毒活動不及時制止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將依照上面提到的規定處罰。

    警方可對涉嫌吸毒者強制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被檢測的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這是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禁毒法草案所作出的規定。草案並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強制檢測的同時“應當對經檢測確認的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責令其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草案規定,經過公安機關確認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吸毒人員列為社會幫教對象,責令其與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及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城市居民委員會共同簽訂社會幫教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會幫教戒毒措施。

    草案明確,社會幫教戒毒期限根據社會幫教對象吸毒的具體情況確定,最短期限不得少於1年。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戒毒工作需要開辦戒毒康復場所,為戒毒康復人員創造遠離毒品的環境,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到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接受社會幫教。

    根據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將被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的,則可以免予處罰。

    我國立法確定禁毒工作方針:“四禁”並舉、預防為本、綜合治理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禁毒法草案明確:國家對毒品實行禁吸、禁販、禁種、禁制並舉,預防為本,綜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針。

    國家禁毒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草案將實施多年的“四禁”並舉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其重要的意義。草案將禁吸、禁販、禁種、禁制措施具體化,比較完整地體現了“四禁”並舉的工作方針。

    在“禁吸”方面,草案要求加強禁毒宣傳教育,防範吸毒行為,重點規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紹、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者,除依照法律規定處罰、沒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離戒毒,隔離戒毒後又復吸的,可以送強制矯治場所強制矯治。

    在“禁販”方面,草案重點規定禁止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機關應當在邊境、(行政區域)邊界和人員複雜場所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娛樂場所建立巡查、舉報制度。

    在“禁種”方面,草案明確規定基層政府、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和人員負有禁種責任。

    在“禁制”方面,草案重點規定禁止製造或者非法傳授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配方以及製造方法,及時處理公民關於非法制毒活動的舉報,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加強監督,實行行政許可和定期查驗制度,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情況時,立即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完)

[新聞背景]

    我國禁毒形勢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在舊中國,毒品曾給中華民族帶來深重災難。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政府領導人民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禁毒鬥爭,2000多萬吸毒者戒除了毒癮。

    但我國于上世紀80年代初被國際毒潮衝破防線。來自國家禁毒委員會的統計顯示:2005年全國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累計116萬,比2000年上升了35%。

    我國禁毒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境外毒品特別是“金三角”毒品大量流入我國境內,“金新月”地區毒品危害逐步加大,嚴重威脅著中國禁毒。國內制販毒品特別是冰毒、搖頭丸等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國內吸毒人員規模擴大,並導致艾滋病等多種嚴重傳染病擴散。全社會的禁毒意識還不強,毒品管制、毒品預防和社會幫教、強制戒毒的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

    禁絕毒品是全社會、全民族的任務。近年來,我國政府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禁毒人民戰爭,明確了禁毒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加強了毒品管制和防毒宣傳教育,逐步規範社會幫教和強制戒毒。

    我國同時努力構建強有力的禁毒法律體系。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1995年和2005年,國務院又先後制定了強制戒毒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這些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和行政法規的施行,對於依法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等,發揮了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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