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後,購房金額大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佔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30日就二手房所得徵收個稅有關問題進行了解釋説明。據介紹,對二手房所得徵收個稅政策進行完善和細化,主要出於三個因素考慮: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行不一;二是實際徵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不到位,影響了執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
該負責人還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