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記者 孫玉波)國家工商總局19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和查處假冒台灣水果行為。
據悉,台灣水果進入大陸市場銷售以後,在一些地區出現了以非原産于台灣的水果假冒台灣水果進行銷售的現象。主要有以下情況:一是台灣果農來到大陸承包果園,租賃土地,開墾荒地,用帶來的台灣水果種子和栽培種植技術生産的水果,以台灣水果的名義在市場上銷售。二是福建、廣東、海南等地的一些果農引進台灣水果的種子和栽培種植技術生産的水果,由於水果的品質、形狀、色澤與台灣水果相似,以台灣水果的名義進入市場銷售。三是沿海省區一些水果生産者和經營者將本地生産的水果假冒台灣水果銷售。
為了規範水果市場的交易秩序,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切實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明確要求水果經營者不得將經營的台灣品種水果簡稱為台灣水果,應以“台灣産地水果”和“台灣品種水果”予以區別,並註明其産地。凡是銷售非原産于台灣的水果,都要在包裝物和價格標簽上註明産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督促相關經營者建立專門的台灣水果經營臺賬,檢查其進貨渠道和進貨憑證,對以非原産于台灣的水果假冒台灣水果進行銷售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按照《産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通知明確,廣告中對商品的産地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違法廣告行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侵犯台灣水果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將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