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張旭東、任芳)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首次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擬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擁有相關調查權,以更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符合新形勢監管的需要。
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只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獲取相關信息。而許多國家法律都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這次提請的修正案草案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採取三項措施進行調查:一是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二是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財産權登記等資料;三是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為更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銀行業監管機構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關資料和信息。”受國務院委託,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這有利於及時查清違法事實,為依法處理違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實依據。”
目前,中國發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案件,相當多的屬於惡意串通、內外勾結作案,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調查,而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很難查明真相。據劉明康介紹,銀監會2005年共收到各地銀行業監管機構調查受阻的報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處。其中,一些地方的調查受阻情況相當突出。
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上述調查權也是新形勢的需要。目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即將結束,中、外資金融機構均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27日下午分組審議時,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只有擁有一個強大安全的金融體系,中國經濟才能在世界上具備真正的競爭力。
“有了上述調查權,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發現管理疏漏和金融風險可疑線索時,可及時對客戶、股東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掌握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的真實情況,能有效提高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左新亞説。
左新亞同時表示,按照外資金融機構遵循所在國法律法規的原則,銀行業監管機構由此將擁有對外資金融機構檢查相關事項的單位和個人的調查權。“在華外資銀行,同樣在銀監會調查範圍之內,這也有利於防止利用外資銀行等進行違法行為。”
為保證銀行業監管機構調查權順利行使,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定,阻礙銀行業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賦予調查權的同時,也要充分注意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資料安全,維護其應有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林強在審議時説。
為防止調查權濫用,草案中特別設定了行使調查權的條件和程序,銀行業監管機構只有在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檢查時,經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人批准才能行使相關調查權,採取相應措施。如果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有關人員濫用調查權,可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