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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小額保險糾紛快速處理試點擬向全國推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記者毛曉梅)當前各地頻繁發生大大小小的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消費者均身陷其中耗時耗力。據悉,保險行業正在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初步考慮今後由保險行業協會對糾紛所涉金額不超過50萬元、保險公司作出處理結論半年內的案件進行調解。

    7日,保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建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若干指導意見(草案)》,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草案所稱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下稱“處理機制”)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種保險糾紛調解處理方式。所稱調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險行業協會下設的糾紛調解處理機構主持、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達成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協議的運行模式。

    據悉,自去年4月上海、安徽和山東等省市作為處理機制試點地區以來,各地因地制宜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草案指出,“要繼續深化試點,積累實踐經驗,探索一些可普遍適用的運行規則,為今後向全國推廣做好基礎工作。”

    草案説,通過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糾紛調處機構,由調處人員採用調解模式具體負責處理糾紛,符合當前我國現實國情和相關法律規定。在這種模式下,糾紛調處機構在調處保險合同糾紛時,既要遵循法律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要充分考慮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另外,保險公司是否參與處理機制應堅持自願原則。

    草案明確,“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調處機構受理的糾紛,如果消費者拒絕接受調解意見或在簽署調解協議後反悔的,不影響其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草案規定,為確保處理機制在程序方面不會與訴訟或仲裁産生衝突以及快速解決糾紛的需要,處理機制受理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6個條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適宜快速處理的;當事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消費者不接受的;糾紛經當事保險公司處理後6個月以內的;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險精算標準及生命表等問題;未曾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糾紛所涉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各地可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