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哈爾濱11月14日電(記者 李建平)哈爾濱市環保局日前出臺相關規定,對環保系統工作人員的從政行為、行政紀律進行認真規範,並強化對違規者責任的追究。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違令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提出了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嚴禁出現的15類行為,其中包括:違反建設項目審批規定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降低環評等級;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進行驗收;違反行政許可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許可證; 違反排污費徵收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違反限期治理有關規定,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不及時提出限期治理;違反行政處罰規定,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違反環境污染報告規定,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規定報告,不按規定處置; 違反環境監測規定,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技術規定;違反規定,接到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違反規定,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毀損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財務;不按規定處理、移送環境違法案件;該管不管,該查不查,該報不報,該測不測,該責令整改不責令整改,該公開不公開的行為。
《規定》還明確指出,對違反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者,將視情節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降低年終考核評定等次、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