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繳納失業保險,進城農民工即可享受與城鎮失業者在失業保險、醫保、職介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福建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的《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通知》明確規定,單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其月工資總額2%的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以上,而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後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持身份證、失業證、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繳費憑證,即可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2006年9月1日後,單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其月工資總額2%的失業保險費,且本人自願繳納月工資總額1%的失業保險費,按其自願繳納年限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但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累計享受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同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500元/人;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75元/人,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業人員可適當提高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但最高不超過200元/人。具體補貼標準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確定。(記者江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