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張曉松、韓潔)從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准將提高一倍,同時繼續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相關收入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
記者20日從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了解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為保護耕地,強化土地經濟調控手段,控制固定資産投資過快增長,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
首先,從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劃分不變,各等別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對於因違法批地、佔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一律按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徵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其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提高標準後,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但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額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問題,從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庫。
此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提高後,其收入仍然全部用於土地。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産區傾斜,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