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隋笑飛、曲志紅)備受關注的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目前再起波瀾,國家版權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後,在一些地區娛樂業內引發爭議。針對目前説法較多的一些質疑和爭議,記者24日走訪了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
“這個標準的出臺完全遵循法定程序進行”
據一些媒體報道,有娛樂業者認為這次卡拉OK收費標準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王自強説,這個標準不是國家版權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由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報國家版權局公告後實施。目前已獲得國內外大多數權利人授權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標準(草案),並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將草案上報國家版權局。
國家版權局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將該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了有關各方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限屆滿後又立即召開著作權人、權利人組織、卡拉OK經營者、相關協會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並根據社會反饋的意見,建議兩個協會對原草案進行了適當修改。而後國家版權局予以公告施行。
他説,這個標準的出臺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
版權使用費12元是上限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爭議點是收費標準,部分娛樂業協會對國家版權局公告的每間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權使用費的標準提出異議,認為收費過高,並表示要拒絕繳納。對此,王自強認為:
對於收費標準,不同利益群體是有不同看法的。從前期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大多數地區和行業的代表,是贊成這種收費方式和標準的。舉例來説,標準公示期間收到17個娛樂協會的反饋意見,12個贊成;徵求意見的座談會上,7位發言的代表,5位基本贊成。
而且,這個收費標準不是剛性的而是彈性的,版權局對受權利人委託的集體管理組織做了大量説服、協調工作,在徵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公告明確説明,這個標準是收費的上限,是可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經營規模適當調整的。至此,我們説服權利人組織作出了兩次較大讓步:一次是在公示前同意將標準由16元降至12元;一次是認可12元是上限。對比港臺地區這個收費標準僅是港臺地區的幾分之一左右。
至於有的娛樂協會説要拒絕繳納,王自強明確指出,對卡拉OK收取版權使用費,是有國家法律為依據,是卡拉OK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卡拉OK版權使用費標準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已經成為著作權人收取版權使用費的依據。當然,任何人都有權對收費標準提出意見,將來在實行過程中也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但拒絕繳納沒有道理。就像在商店買東西,你認為價格高可以協商,但不能非要買又不付錢或少付錢。
王自強特別指出,現在,公告的標準為協商留有空間,希望雙方採取理性的態度對待此事,不要激化矛盾。當然最後協商不通,也只有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這個問題。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有權提出收費標準
關於尚未完成正式備案手續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能否行使制定標準、收取費用的權利,也是引起較大質疑的問題之一。對此,王自強指出,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版權使用費標準(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提出收費標準已經不是一項權利,而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所以説,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其制定的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標準(草案)上報國家版權局,由國家版權局向社會公示並公告,恰恰是遵循法律程序的。
2005年12月,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經國家版權局正式批准成立,目前正在辦理社團登記手續,在該協會未完成登記手續之前不能以集體管理組織的名義開展工作。但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暫不能收卡拉OK版權使用費,不等於著作權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權使用費,著作權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報酬不需要經過任何人批准。中國音像協會在籌建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過程中,已經獲得國內外大多數權利人的授權,而且這些權利人的作品目前正在被他人使用,他們的獲酬權應該得到尊重。因此,國家版權局在公告《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時規定: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尚未完成社團登記手續前,不能以這個組織的名義收取版權使用費,暫由中國音像協會代表其註冊的著作權人收取卡拉OK版權使用費。
王自強指出,由於這是一項民事權利,關於收費主體資格,最有發言權的應該是權利人,而不是作品的使用方。
卡拉OK收費問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質疑,新聞媒體對此報道也比較集中,王自強表示歡迎,他認為這些關注有利於推動卡拉OK收費工作的逐步完善,也反映了社會各界越來越關注保護知識産權的問題,但他指出,希望有關各界能夠客觀、冷靜、理性地看待分析問題,不要隨意炒作。
王自強強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與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機構)。其健全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保護水平高低的重要標誌。實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既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知識創新,也避免“卡拉OK”經營者陷入不必要的訴訟困境。同時,國家版權局也將依法加大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力度,監督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版權費用合理分配,讓廣大權利人得到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