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12月3日電(記者許祖華)環境影響評價應當聽取公眾意見,保證公眾參與。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3日通過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明確的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公眾參與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應當徵求公眾意見的規劃和建設項目主要有: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當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可能産生惡臭、異味、油煙、噪聲或者其他污染,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規劃編制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日,並採用便利公眾知悉的方式公佈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表等相關信息。應當徵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的環境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後,在其政府網站和採用其他便利公眾知悉的方式,公告受理的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