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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案嫌犯未滿20歲要收集出生證明防止錯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2月4日電(記者楊金志)從即日起,上海偵查機關偵辦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戶籍證明顯示其作案時年齡在20周歲以下的,偵查機關還要收集其醫院出生證明,以防止因虛報年齡、未滿18歲的公民被判死刑。

    記者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項內容來自一份名為《關於重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證據及其規格的意見》的文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趙旭明説:“所謂重大案件,就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論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這個文件還規定,對於只有唯一受害人或者目擊證人的案件,偵查機關在做筆錄時須配有同步錄音錄像。如果案件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偵查機關則應當收集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時間,在辨認犯罪現場時配有同步錄音錄像。

    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偵辦過程中,只要基本證據存有瑕疵,或者基本證據之間相互矛盾,證據的收集機關必須負責收集、提供相應的“補強證據”,以排除瑕疵和矛盾。同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翻供、反復,被害人、目擊證人和其他關鍵證人陳述內容發生變化,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也應當形成補強證據。

    近年來,上海對死刑案件審判制度實施了多項改革措施:從2001年起已全面實施注射執行死刑;從今年7月1日起所有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審全過程均進行錄像;審理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案件的審判長必須有8年以上的審判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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