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特別強調充分運用調解的方法緩解化解矛盾糾紛?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 《決定》明確要求:“健全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更多采用調解方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這是我們黨立足於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國情,著眼于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綜合分析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全面把握我國矛盾糾紛的規律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第一,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和相互銜接,有利於整合各種社會資源,降低和節約司法成本。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已成為我國目前司法工作的基本矛盾。如果大量的社會矛盾都轉移到司法領域,司法機關是難以完全承受的。在當前矛盾糾紛多發、判決難以定紛止爭的情況下,必須在大力加強司法審判工作,依法調節各种經濟社會關係的同時,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這對於整合社會資源、降低和節約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和相互銜接,有利於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近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社會矛盾主要發生在基層、集中在基層;化解社會矛盾的難點在基層、重心在基層。而基層,恰恰是各種司法資源相對缺乏、司法能力相對弱化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整體聯動的有效工作機制,真正做到該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對於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對於防止矛盾糾紛由下往上集中,防止和避免矛盾糾紛激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和相互銜接,有利於充分發揮我國政治優勢,最大限度地緩解社會衝突、減少社會對立。調解工作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和深厚的群眾基礎,多年來,我們黨緊緊依靠廣大基層組織,充分發揮調解特別是人民調解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維護和保持了社會和諧穩定。目前,僅我國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的矛盾糾紛就高達600多萬件。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人民調解形成了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已經成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妥善化解利益衝突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因此,我們必須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積極引導廣大幹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創新調解機制,拓寬調解領域,整合調解資源,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和調解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效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