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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突出保障“受教育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時建議
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表決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下午在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時表示,修訂草案充分吸收了前兩次審議時委員提出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許多委員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地考慮未成年人保護問題。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進行了規範,已趨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陳士能委員説,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關係到中華民族興衰的重要問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關係到家庭,也關係到學校和全社會。修訂這部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得以全面發展、茁壯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王維城委員對國家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表示贊成。他説,我國網民多數是青少年,所以提高青少年的網絡文化素養,對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的引導和教育是當務之急。

    一些委員認為,對少數患上網絡成癮症的未成年人也要給予關心,建議增加“國家鼓勵和支持幫助未成年人脫離網癮的矯正活動”的條款,對患上網癮的青少年進行心理治療,使他們從網癮中解脫出來。

    “修訂草案增加了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禁止性條款,修改得很好。”陳難先委員希望對“校園周邊”的範圍界定,要出臺具體規定,並徵求學校意見,使執法過程中具有可操作性。

    顧秀蓮副委員長説,現在社會各界特別關心未成年人保護,修改這部法律可以全民動員,都來重視保護未成年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審議了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等。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突出保障“受教育權”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24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的草案在二審稿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未成年人保護法應當突出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的保護。因此在第三次提請審議草案中增加了以上條款。

    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調查認為,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年齡小,無一技之長,過早進入社會後無法就業,極易走上違法犯罪之路。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目前中國有1億多農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農民工子女數百萬。2006年公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2006年起,國家對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為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到2007年,這一政策將惠及中國農村地區約1.6億中小學生,佔全國近2億中小學生的80%。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草案也給予了充分保障。草案明確規定,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複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草案在總則中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草案還提出,“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開網吧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楊維漢、鄭瑋娜)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草案明確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共青團中央提供的數據顯示,2006年上半年,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網民達1830萬人。中國青少年網絡協會2005年底發佈的《中國青少年網癮調查數據報告》中稱,我國有相當數量的青少年網民存在網癮問題。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安徽省安慶市公安機關破獲的系列盜竊自行車案件中,剛滿16歲的少年陳某因沉溺上網依靠盜車上網度日;2006年2月,北京順義的一個少年,猝死在網吧裏……

    該如何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一直是困擾家長、老師和教育界人士的難題。草案明確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産品,推廣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據了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24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草案也作出了規定,“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過去叫工讀學校現在叫專門學校”,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認為,對在學校確實比較頑劣的學生不能開除了事,把他們送到專門學校去,如果表現好了,還可以複學。對已經行政、刑事處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允許其複學。總之,要讓他接受完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草案規定,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學校、監護人應當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傘”。草案同時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草案還規定了罰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些地方已對開除學生作出嚴格規定,新疆烏魯木齊市近期出臺規定要求,開除高中生必須舉行聽證會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烏魯木齊市教育局新聞發言人説,此規定實施的目的是保障公開、公平地管理學生,以利於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行政。

    學校、幼兒園等應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隋笑飛)江西省都昌縣土塘中學6名學生在擁擠踩踏事件中傷亡,黑龍江8名學生慘死在去學校的“黑車”上……這些花季少年的夭亡再次警示我們,中小學生安全隱患令人震驚,加強中小學生安全保護措施刻不容緩。

    24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對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規定: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我國70%以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在學校,80%以上的學校突發事件為傳染病流行事件。”衛生部副部長蔣作君説,目前我國學校針對傳染病、寄生蟲病和食源性疾病的防控能力比較薄弱,甚至還存在防控的盲區、盲點。學校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率仍居高不下,一些學校的食品和飲水安全令人擔憂,食物中毒和飲用水導致的疾病時有發生。

    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教育部門、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預案,以便從容應對。草案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專家指出,中小學生被傷害事件接連發生,與一些中小學校對學生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有關。有的學校一門心思抓教學,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裏,該建的預防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機制沒建,該開的安全課程沒開,學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種種,都是當前應當引起警醒,痛加改進的方面。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2006年聯合製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對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公共場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些體現“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確。

    公檢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設立專門機構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隋笑飛)為在司法活動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4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設立專門機構。

    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的機構主要是少年法庭。截至2005年,全國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00多個,共有兼職或專職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基本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審理。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草案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有監護人在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有關專家指出,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為他們的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受到不良環境的誘導和脅迫,絕大多數人都是初犯、偶犯或者過失,主觀惡意不深,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應該教育為主、懲戒為輔,否則他們的心靈很可能變得灰暗扭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咏説,少年法庭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針,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積極做好 “寓教于審”工作,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時,依法多判處非監禁刑,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

    草案同時規定,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複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政府要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實施救助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在很多城市生活著這樣一些孩子:他們或流浪或乞討,無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無法與同齡人一樣享受來自父母的關懷。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據不完全統計,從2003年8月至2005年底,全國各地建成的130多個專門為流浪兒童提供緊急庇護的救助保護中心已救助流浪兒童24萬人次。

    2006年初,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國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會議要求,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建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的都要儘快建立。“十一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説,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非法牟利,以欺騙、脅迫、利誘等手段專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乞討,嚴重侵犯了他們的人身權利,危害了他們的身心健康,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予以懲治。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據了解,目前中央綜治委要求開展集中打擊行動,解救被黑惡勢力控制、操縱、教唆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組織、操縱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恐怖等內容圖書、音像製品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24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臨近元旦,又到了賀卡熱銷的時候,有媒體記者調查發現,市場熱銷的賀卡充斥著色情與恐怖,購買賀卡者以中學生為主。

    近期有關部門在對圖書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不少暴力和淫穢作品氾濫其中。在一些中小學生間流行的“口袋書”,充斥著露骨的性描寫和淫穢內容。

    “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問題研究專家佟麗華認為,大眾傳播媒介的暴力、兇殺、色情等有害信息和口袋書、暴力電子遊戲、淫穢光盤以及網絡色情內容等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顯而易見。

    “暴力電子遊戲就是暴力犯罪的演練場。”佟麗華特別指出了暴力電子遊戲的危害性,“最難整治的,也是最容易誘發犯罪的就是暴力遊戲。

    草案規定了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恐怖圖書、音像製品的法律責任。“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草案同時還規定,生産、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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