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6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勞動合同法草案,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們暢所欲言,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草案建言獻策。
相對來説,用人單位一般處於強勢,勞動者處於弱勢,但並不總是這樣。在很多時候,公司剛培養一個人,但是另一個公司給的工資更多,他馬上就走了,而且把公司的資料都帶走了。所以,勞動合同法應該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代表、名流集團董事長劉道明説。
希望這部法律能對企業給予保護。比如説簽合同,企業願意簽合同,大部分的員工願意簽合同。但是少部分人不願意簽,一旦出了問題很難辦。還有個別人,他簽了合同,可一旦有什麼事情或違規行為,既不能擔保,也不能叫他交押金,沒有辦法處理他。——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華英禽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曹家富説。
草案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引起爭議。“重大損害”的程度怎麼認定?有的行業可能産品價值高一點,損害幾萬元不叫“重大損害”,但對小企業小産品來説,幾千元就是“重大損害”了。希望在這方面加以考慮並予以完善。——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福州真味包點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曉萍説。
從事農作物科研育種的,他們掌握的第一手育種材料都是非常關鍵和珍貴的,如果規定競業限制最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的話,不利於保護用人單位的知識産權,我建議修改為“5年”。——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永州神農大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總農藝師、董事長黃培勁説。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這意味著可以是一個月以下,也可以是一個月,我建議縮短試用期期限。因為在試用期期間工人收入上是有損失的。——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會長潘玉蘭説。
根據草案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都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些小企業可能在實際中有一定的操作難度。我建議由各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設計書面格式合同,內容包括草案所列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勞動工資報酬、勞動時間、違約責任等。勞動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由他們自己補充。——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畢節地區工商聯合會會長楊海琰説。
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要把眾多因素考慮進去。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定、執行不能離開該國的文化背景,如果不考慮文化背景的話,這部法律將來就不好實施。——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政協副主席、雙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馬成果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