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12月29日電(記者周立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職務犯罪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王興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
現年56歲的王興堯2000年5月任安徽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2004年12月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逮捕。2006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王興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追繳受賄所得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13.53萬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財産人民幣83萬餘元、港幣1.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王興堯提出上訴,稱收受廣州一家公司副總經理嚴某某的10萬元一直要退還,且嚴某某的工程中標與其職務無關;原判認定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主動交代收受10萬元的事實,符合自首條件。
安徽省高院審理查明:王興堯辯稱其收受嚴某某10萬元後一直要退還,得不到嚴某某證言的印證,且王興堯主持會議並決定讓嚴某某的公司中標,利用了職務之便;檢察機關對能夠查明的王興堯家庭合法收入均予以查實,能夠查實的利息都予以計算。安徽省高院認為,王興堯能主動交代有關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其在一審庭審中,對受賄的相關客觀事實翻供,否認其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為不屬自首。
安徽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漏算王興堯家庭合法收入的證據,終審對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財産總額中予以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