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日電(記者田雨)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1日起開始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28日發佈《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時,明確廢止過去依法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8個通知。
這8個通知是: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的幾項通知;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關於授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關於授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關於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關於授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是中央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從司法制度上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
他同時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後,將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