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日電(記者張毅)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2006年12月31日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7年3月1日起,對汽車整車産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通知》指出,為規範汽車出口秩序,轉變出口增長方式,提高出口增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汽車産業健康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商檢法》《汽車産業發展政策》《認證認可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決定對汽車整車産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通知》指出,申領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的汽車生産企業必須列入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通過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且持續有效、具備與出口汽車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場建立較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申領汽車整車産品出口許可證出口經營企業(含汽車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應獲得符合出口條件的汽車生産企業的出口授權,並根據授權出口該企業的産品,出口經營企業與汽車生産企業應在授權中約定共同承擔出口産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