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起,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省級政府將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這是日前國土資源部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國務院同意,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出的重大調整。
國土資源部在為此專門發出的通知中指出,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後,國土資源部依據規劃和計劃,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審查把關;指導、監督與核查地方組織實施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的審查匯總上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審核、實施、監督檢查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有關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要求,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與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報批;具體實施徵地與供地及報省(區)、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
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按照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匯總,連同對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政府同意後,由省級政府一年一次性呈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年度用地計劃,重點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中涉及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區位、規劃用途以及徵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進行總體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城市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准後,國土資源部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有針對性地批復有關省級政府,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根據國務院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期分批地確定劃撥用地項目和有償出讓土地範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由城市政府審定後上報省級政府,同時抄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土地徵收和土地利用等有關規定,對城市政府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建議省級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後辦理回復文件。省級政府在審核同意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應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以前,匯總城市上一季度實施方案審核同意情況,填報該省份上季度實施方案備案表並附標注申請用地和補充耕地位置的相關圖件報國土資源部。
城市政府具體實施徵地和供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城市政府予以公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徵地和供地。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季度匯總城市建設用地的具體供應情況,填報城市建設用地供應情況有關備案表,分別報省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夏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