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衛敏麗、魏武)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23日表示,《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已于近日正式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地方公安機關錄警必須實行省級統一招考制度。
據介紹,《條例》比較全面地規範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錄用、調任、轉任、考核、培訓、辭退、獎勵和處分等人事管理。《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相應的錄用工作。
為嚴把調任、轉任關,防止“考不進來調進來”,《條例》還規定,調任、轉任到公安機關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應當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公安機關應當對調任、轉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此外,為加強民警培訓,提高民警的素質,《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經過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訓機構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職、晉陞職務、授予警銜、晉陞警銜。公安機關應當組織人民警察接受國家規定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