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28日審議通過該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拒不接受質詢和詢問,或者接受質詢和詢問時態度惡劣或者虛假答覆的,人大常務委員會將追究其責任。條例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行。
條例規定,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監督對象依法行使監督權。監督的主要方式有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
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拒絕或者干擾檢查、視察、工作評議和特定問題調查的、拒絕或者拖延提出專項工作報告、或者作虛假報告的、拒不接受質詢和詢問,或者接受質詢和詢問時態度惡劣或者作虛假答覆的等妨礙監督的行為,常務委員會應當追究其責任。包括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何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