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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佈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2日公佈了最新實施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明確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據悉,這項規定已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自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4月10日海關總署令第61號發佈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同時廢止。

    這一規定的出臺主要是為了促進我國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規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

    規定指出,享受稅收優惠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主要包括三類,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具體範圍,將按照《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執行。該清單共規定了8類用品,包括教學用品,各種圖書、報刊以及實驗用具等。據悉,財政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需求及國內生産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規定明確,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應當直接用於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如果違反這一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據悉,海關總署將根據這一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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