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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更高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6日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或辦法)。為使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管理辦法》制訂的具體背景。

    答:《管理辦法》的制訂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自去年1月1日起,修訂後的《公司法》《證券法》已正式實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並強化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仲介機構的責任。為與兩法相配套,證監會有必要在部門規章層面上細化規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號)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實履行作為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和保密責任,保障投資者平等獲取信息的權利。公司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制定《管理辦法》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要求的具體體現。

    再次,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實現全流通後,上市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與二級市場股價密切相關,利用資本市場的動機進一步增強。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規則和監管流程,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及監管的有效性,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後新形勢對上市公司信息監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證監會1993年發佈了《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由於時間較長,很多條款、內容已無法適應目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結合目前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在總結既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對該細則進行修改,並有必要將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性規定上升為部門規章。

    總之,《管理辦法》既是對《公司法》《證券法》有關精神和《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相關內容的細化,又是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新形勢對以往規則的修改和完善。我們將其定位於信息披露規範性文件的統領性文件,並以證監會主席令的形式發佈。

    問:《管理辦法》在證監會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請問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如何執行該原則?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資者平等獲悉同一信息。具體要求包括:一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向全體投資者公佈,不得提前向單個或者部分投資者披露、透露或洩露。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其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二是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説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內幕信息。三是在境內、外市場均發行股票或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問: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凡是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價格敏感性信息),上市公司均應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同時《管理辦法》中以列舉方式對重大事件進行了界定。上述規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無論有無相關具體規定,或上市公司發生的事件沒有達到相關披露標準,但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公司也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問:對於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發生異常波動及出現媒體傳聞時,上市公司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管理辦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強調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情況及相關媒體傳聞的關注義務。針對以往個別公司董事會未勤勉盡責,不去充分了解情況就以“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情況,必要時以書面方式向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查詢,還要求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等相關信息披露人應當及時回復上市公司對相關情況的問詢,並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同時,辦法要求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有向上市公司主動告知義務,即應當及時、準確地將股權變動、資産重組等重大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還明確了媒體出現傳聞或證券價格出現異動時股東和實際義務人的書面報告義務,要求股東、實際控制人履行主動告知義務。

    問:《管理辦法》關於關聯人的定義,與財政部的《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的關聯方定義有何不同?為什麼?對關聯方交易行為做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證監會對關聯人的定義主要是從上市公司監管角度出發的。近年來,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於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響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現象較為突出。因此證監會監管和規範的關聯方是指能夠控制上市公司或影響上市公司的決策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這裡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同時辦法中對關聯方的定義還包括歷史關聯人(過去十二個月存在關聯關係的關聯方)和潛在關聯人(基於協議安排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關聯關係的關聯方)。對於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一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及時向上市公司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二是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是要求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信息披露、報告義務的,證監會將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問:與以前信息披露法規相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一章是新內容,在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信息披露法規中尚無與此有關的相關規定,請問是出於何種考慮增加這部分內容的?

    答:只有上市公司真正意識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並通過內部制度予以落實,同時信息披露相關各方予以密切配合,才能切實保證披露質量。為此,管理辦法單設一章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該章涵蓋兩個部分:一是首次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保證達到披露標準的信息的內部流轉通報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和董事、監事、高管等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並要求該制度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向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備案;二是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信息披露相關各方在信息披露中如何履行職責提出具體的行為規範要求。

    此次增加該部分內容,有利於加強公司內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信息披露的內部約束機制,同時通過對信息披露外部相關各方的行為規範,促進外部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結合,切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問: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一章主要規範的範圍有哪些?

    答: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公司應當制定內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達到披露標準的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通報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含子公司)和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二是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董秘的職責分條款進行了細化;三是規範了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人的行為規範和配合義務;四是明確了通過委託或信託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告知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五是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資料的要求。

    其次,明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職責。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恪守職業道德,強化風險意識,勤勉盡責,謹慎執業,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根據監管中常見的問題,對會計師、評估師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

    第三,明確了其他相關各方的行為規範。包括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或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機構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報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況等等。

    問:證監會將對上市公司等有關各方採取哪些手段加強信息披露日常監管?

    答:證監會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或提供相關資料,並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並調閱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有義務及時作出回復,並主動配合證監會的調查。

    問: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信息披露承擔哪些責任?

    答: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時性承擔責任。具體來説,對於公司臨時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於公司財務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問:證監會對違反《管理辦法》的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可以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答:對違反《管理辦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監會可以採取進行監管談話、出具監管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規事實及所受到的處罰及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證監會規定的,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行政處罰的,證監會依法處罰。

    問:《管理辦法》出臺後,證監會還有什麼相關配套措施?

    答:《管理辦法》是一個信息披露的總括性規定,與其相配套,證監會將進一步細化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後續工作包括:

    (一)梳理現行信息披露規範性文件,在徵詢市場意見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年報、中報、季報的披露要求,以增強披露的有效性、針對性。

    (二)與《管理辦法》配套,牽頭指導證券交易所修訂上市規則。

    (三)著手修訂特殊行業披露細則,如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産等特殊行業的定期報告編報規則。

    (四)制定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行為規範指引,上市公司內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細則、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範指引等。

    此外,證監會還將繼續加強培訓工作,以使證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知曉、熟悉信息披露規範要求、謹慎執行,以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

    依法公開披露的信息是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依據。證監會歷來就十分重視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和監管工作,把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最有力武器,把信息披露監管視作上市公司監管的中心環節。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鄭 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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