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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全國查辦職務犯罪629人 瀆職罪處理普遍偏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7日   來源:人民日報

    瀆職犯罪處理普遍偏輕

    2006年底,法院對山西省左雲縣發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責任人宣判,9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

    這起礦難發生在2006年5月,導致56名礦工死亡。法律的最終裁判令老百姓驚奇:失職瀆職的12名官員竟無一人領到實刑!

    這不是個案,更不是特例。

    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辦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629人,已辦結的涉嫌瀆職犯罪257人,從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分析,免予刑事處罰或緩刑的佔了絕大多數。“對瀆職犯罪處理普遍偏輕。”1月12日,在石家莊召開的一次研討會上,最高檢反瀆職侵權廳的一位負責人説。

    事故背後隱藏瀆職“黑手”

    1月22日,遼寧燈塔礦難,7名礦工遇難;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壕賴溝超越鐵礦發生透水事故,井下有35人被困,最終僅6人獲救;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寧武縣花北屯鄉牛心會煤礦發生局部瓦斯爆炸,13人死亡……

    2007年開始不到一個月,礦難就接二連三發生。

    去年,我國共發生重特大事故2459起,死亡10898人,其中死亡30人以上的7起特別重大事故就奪去263條鮮活的生命。

    礦難背後往往有瀆職侵權的影子。

    “很多事故的發生與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直接相關,有的官商勾結、官煤勾結,大搞權錢交易,充當不法分子和黑心礦主的‘黑後臺’、‘保護傘’。”1月12日的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一針見血,“要嚴查安全事故背後的職務犯罪。”

    反瀆職犯罪有“三難”

    對瀆職侵權處理偏輕和礦難後的瀆職侵權犯罪,直接反映出反瀆職侵權的困局。

    “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被各級檢察機關稱為2006年反瀆職侵權犯罪的“三難”。

    實際上,在反瀆職犯罪方面,還存在更多的問題:

    ——介入事故調查工作開展不平衡。據透露,2006年,有的省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數量達200多起,而有的省的檢察機關僅僅介入一兩起,更有的省的檢察機關根本沒有介入。

    ——各地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力度也存在差距。2006年2月,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絡和配合的暫行規定》。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監察、安監部門沒有召開會議研究貫徹《暫行規定》,有的連文件也沒有轉發。有的地方發生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以後,當地組織調查組不通知檢察機關參與調查。

    地方保護成首要阻力

    “出現‘三難’,一些人在思想認識上看不到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看不到查辦瀆職侵權的必要性是主要原因,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是影響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主要阻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廳副廳長宋寒松説。

    “瀆職不是工作失誤,並不是只有揣了腰包才是腐敗。”談到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認識時,宋寒松説。

    不光是在安全生産領域存在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按照刑法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涵蓋的範圍很廣,規定了42個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四大類犯罪。在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機關都有發生。

    “比如説,司法不公、執法不嚴的行為,支持放縱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行為等等,都有可能涉嫌瀆職侵權犯罪。”宋寒松説。

    在宋寒松看來,社會對瀆職侵權整體認知度不夠,是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連一些領導幹部也認為瀆職侵權是‘好心辦壞事’。”

    “由於在認識上經常‘不拿違法當違法,不拿犯罪當犯罪’,不少行業、部門存在以罰代刑、降格處理,不向檢察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現象。”宋寒松説。

    檢察部門發力破困局

    1月初,北京市檢察系統三級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正式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據介紹,目前,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院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反瀆職侵權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骨幹力量得以加強。

    這只是近年來檢察部門破解反瀆職侵權困局的一項措施。更多的政策文件,顯示了檢察部門的決心。

    ——2006年2月,《暫行規定》出臺,檢察機關介入重大責任事故查處成為制度,破解“介入難”。200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實施。

    ——建立完善“上下一體,區域聯動,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反瀆職侵權偵查辦案一體化機制。採取督辦、交辦、參辦、提辦和異地交辦等辦法,加強上級檢察機關的責任和作用,衝破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阻力。對一些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最高檢要求檢察長直接指揮查辦。

    ——開展專項活動,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犯罪領域集中查處。2004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嚴查侵犯人權犯罪和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兩個專項活動已取得成功。

    據介紹,目前,正在起草貫徹《暫行規定》的具體辦法。檢察機關還將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審計、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部門的合作,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行政執法有機地銜接起來,共同查處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記者 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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