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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將受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貴陽2月21日電(記者周芙蓉)記者從貴州省國土廳了解到,從3月1日起,貴州省將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保證金制度,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最高將被處以5萬元罰款。

    3月1日正式施行的《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規定,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啟用該採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組織治理,可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貴州地處全國面積最大的喀斯特分佈區,加上人為因素,貴州地質環境災害突出,為此,必須加大治理力度。

    根據《條例》,採礦權人在採礦過程中、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應履行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有: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建築、地面設施,使之達到安全、可利用狀態;整治被破壞的土地,使之達到種植、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狀態;整修露天採礦場的邊坡、斷面並恢復植被,消除安全隱患,使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採取有效技術措施,使地下井巷、採空區達到安全狀態;按規定處理礦山開採廢棄物;採取措施解決因採礦導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眾飲水困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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