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呂諾、李謙鋒)國務院日前頒布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條例強調,對擅設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條例指出,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
條例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範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