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遼寧: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集體協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9日   來源:工人日報

    一部協調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重要規章《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已經遼寧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此《規定》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過去集體協商其目的就是為了簽訂集體合同,而此《規定》中集體協商卻貫穿勞動關係全過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確定其他有關勞動關係事項,必須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該《規定》總結了以往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吸收了近些年基層創造的新鮮經驗,使這項《規定》更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如該《規定》突出了集體協商程序,提升了集體協商的地位。新出臺的《規定》總共34個大項,而有關集體協商內容就有19項,包括集體協商的內容、協商代表確定及權利、義務、集體協商爭議及調解等。

    為保證集體合同履行,此《規定》還規定了監督和制約措施,如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此外,《規定》給予工會依法監督集體合同履行很大權利,如第29條規定:各級總工會有權調查了解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處理。(記者顧威)

 
 
 相關鏈結
· 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
· 福建全面落實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