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衛生部獲悉,《處方管理辦法》已由衛生部制定完成,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據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介紹,《處方管理辦法》具有四個特點:一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即每個醫療機構要制定處方的規範和指南。二是規定醫 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製劑1~2種。三是對醫師處方應用藥名作出明確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四是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記者 胡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