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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公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6日   來源:人民日報

    山西省政府日前通過並公佈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今後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原煤開採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在原煤開採出的當天向原煤開采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基金。收購沒有繳納基金原煤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代扣代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此舉標誌著山西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山西是全國煤炭能源大省,煤炭濫開採、低層次利用以及環境污染問題嚴重。去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山西列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地區,建立煤炭開採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開徵是這一政策的具體體現。基金徵收按不同煤種的徵收標準和礦井核定産能規模調節系數計徵。全省統一的適用煤種徵收標準為:動力煤5—15元/噸、無煙煤10—20元/噸、焦煤15—20元/噸。

    對拒不繳納基金的基金繳納人,地稅機關除追繳拒繳的基金外,並處拒繳基金1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記者 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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