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3月31日電(記者謝雲挺)從4月1日起,浙江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等用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如果再像以前那樣“龍飛鳳舞”,潦草到讓人無法辨認的地步,就屬於違法。
浙江省第一部關於語言文字的政府規章--《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4月1日起開始施行。
據了解,這部規章在規範漢字使用方面,除了對出版物、證件、招牌等有要求外,還對醫療機構使用規範漢字提出明確要求。如果有醫務人員在出具病歷、處方、檢驗報告等用字不規範,潦草得讓人無法辨認,就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