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4月10日電(記者吳華國)江西省新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經適房不可以出售、租賃,但可以享受設定抵押權,用於抵押人個人理財借貸。
根據這個省的規定,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當提供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其他成員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經設區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後,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再由登記機關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經濟適用房的抵押值以屆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核定。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屆時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經與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處分。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處分應當由政府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收購後,進行貨幣清償。
江西經濟適用房財産權可以繼承
新華社南昌4月10日電(記者吳華國)為防止經濟適用房在銷售、管理過程中“變味”,江西省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可上市轉讓,但允許其子女以不同方式繼承。
江西省建設廳指出,購買經濟適用房有兩項硬指標,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二是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只有這兩項指標都符合相關要求,才有可能成為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和使用人。申購人一旦擁有經濟適用房,按規定不能上市轉讓,也不能用於出租、經商等改變其使用性質,但可以以下方式繼承:一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同時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和居住權;二是其他家庭成員是繼承人的可以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但不能繼承居住權。也就是説,其他家庭成員依法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産權不能用於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購後取得貨幣財産來實現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