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從證監會獲悉,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將於2007年4月15日實施。
據了解,《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是對原《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全面修改。《期貨交易 所管理辦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一是對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二是在放開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時,提高了對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全資控股股東的要求。三是對期貨公司營業部的設立條件做了調整,將設立營業部的數量與期貨公司的凈資本挂鉤。四是要求期貨公司設置首席風險官,作為期貨公司的高管人員,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有向監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報告的義務。五是要求客戶開戶實名制。六是強化了對客戶資金的保護。明確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和結算準備金。 (記者 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