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4月15日電(記者 傅丕毅)4月15日正式實施的《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首次在法律層面賦予浙江各級政府在防汛緊急狀態下,可以對拒絕轉移的群眾依法實施“強制轉移權”。
條例説,在可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颱風等地質災害或者政府決定採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時,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可以實施強制轉移。
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浙江省是颱風、暴雨、洪水、乾旱等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省份,尤其是颱風災害影響頻繁,強度逐年增強趨勢明顯。據統計,建國以來,浙江已經受到86個颱風的影響。
浙江各級黨委政府在防臺抗臺過程中發現,迅速轉移高危地區的人員是避免傷亡的主要辦法,近年來,轉移人員規模日益擴大,僅2006年“桑美”來襲時,浙江省轉移人數就高達百萬人。在如此龐大的人員轉移過程中,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經常會碰到群眾的抵觸和不理解,實施強制轉移後,還往往成為被告敗訴。
4月15日,浙江實施的《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防汛抗臺緊急狀況下,擁有“強制轉移權”。《條例》同時規定,在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群眾不得擅自返回,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群眾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