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4月19日電(記者 張曉晶)申請人到行政審批機關辦事,因為材料不全跑個兩三趟是比較常見的事。山東省實施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以後如果無故讓申請人多跑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被追究責任。
即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山東省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被問責。這些行為包括: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而不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或者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其他材料的;不向申請人提供按規定應當採用的免費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另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不出具有效書面憑證的;明知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仍受理或辦理該行政許可申請的;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丟失、損毀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或者行政許可檔案的,也要被問責。
山東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以上行為,有關機關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停職、調離工作崗位,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