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優良傳統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周瑋 田雨)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明確提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保護歷史文化遺産,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優良傳統。
一段時期以來,由於對新農村建設的曲解和急功近利的政績觀作祟,使得一些地方颳起了拆舊建新的“大拆大建”風,鄉風民俗、文化遺産面臨浩劫。
為此,草案明確,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産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草案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
草案還規定,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鎮、鄉、村莊的建設,維護風景名勝區內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
城鄉規劃法草案嚴防“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田雨 周瑋)對於一些地方脫離實際,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現狀,24日首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規定了嚴厲的禁止性條款。
草案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科學地劃定規劃區,並明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城鄉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根據草案,城鄉規劃是指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組成的一個規劃體系,調整的是城市、鎮、村莊等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之間的相互關係,不是覆蓋全部國土面積的規劃。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行政區內實際已經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24日表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是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防止一些地方脫離實際、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的前提和基礎。
針對不同種類、不同層次規劃的具體情況,草案明確了規劃編制的主體和審批程序。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分別負責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並明確了規劃的審批程序。
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增強規劃制定透明度的理念得到充分體現。為了保證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草案明確了規劃制定的程序,要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將規劃予以公告,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作為城鄉規劃報送審批的必備材料;村莊規劃在報請審批前,還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
為了防止政府某些領導人或者建設單位隨意變更規劃,草案要求城鄉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予以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已經公佈的城鄉規劃。
此外,草案還對各類規劃的內容、期限作了詳細規定,特別明確了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以做到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