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我國首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出臺並向社會公佈。《辦法》給予公眾獲知環境信息的制度保障,強制環保部門和污染企業向全社會公開重要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和範圍。《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17類政府環境信息;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公開四大類環境信息,並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其次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在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便民的方式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如果公民提出獲取環境信息的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環保部門必須作出答覆。屬於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佈企業名單後3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再次是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辦法》要求建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環保部門將被追究責任,企業將被罰款;公眾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記者孫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