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5月7日電(記者 鄒蘭)“五一”長假即將結束,勞動保障部門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職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用補休替代3倍工資。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不同,有職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能一律安排補休了事。
“休息日”主要是指“雙休日”,而法定節假日是指元旦(1天)、春節(3天)、國際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其待遇有原則區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麼安排職工休假,安排職工加班則必須支付3倍工資。
以今年“五一”黃金周為例,前3天是法定節假日,因此1至3日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假代替。後4天是休息日,職工加班後,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由於天津4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今年5月1日到3日加班的天津職工,日加班費將達到106元以上。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時,其日工資的計算方法,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以天津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資740元為例計算,天津職工日工資標準約為每天35.37元;小時工資約為4.42元。在“五一”黃金周中,如果職工5月1日至3日加班,每天加班工資應為每日工資標準的3倍,即106.11元;如果職工5月4日至7日加班,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加班一天,應支付職工每日工資標準的2倍,即7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