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5月17日電(記者 熊潤頻)《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日前出臺,從今年7月1日起,安徽省政府部門的行政負責人、設區的市政府市長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將受到行政問責。
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在本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享有最高決定權,也應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安徽省推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有利於促進行政首長依法行政,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保證政令暢通。
據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程利民介紹,《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安徽省政府行政問責的對像是省政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和設區的市政府市長,以下各級依此辦法制定。
按照權力運行的內在聯絡,結合當前安徽行政權力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辦法》從決策、執行、效能和監管職責等4個方面,列舉了23種應當問責的情形,如在違法決策方面,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規定向社會公佈,或者未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的;行政首長違法行使權力,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産,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産流失的;效能低下,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提案或者建議不辦理、不答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履行監管職責不力或者處置失當,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者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以及對所屬單位或者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導致其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都將被問責。
行政問責的形式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辭職以及建議免職6種。行政首長的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行政首長問責的信息來源渠道,除了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省政府、審判、檢察、監察、審計機關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問責建議等之外,《辦法》明確將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包括在內,同時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力提出檢舉和控告。
此外,發現行政首長可能有應當問責的情形,省政府應當責成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一般應當在60日內進行調查,最後由省政府集體討論作出決定。被調查的行政首長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