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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規定:14種收入計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範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6月1日電(記者 岳德亮)在核定一個家庭是否有資格領低保金的時候,哪些收入計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計入?浙江省民政廳決定從本月起,在全省推行統一的“標準”,14種收入列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範圍。除此之外,一概不計。

    浙江省民政廳日前發佈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規定,從2007年6月1日起,應計入家庭收入範圍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生産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精簡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偶然所得;經省民政廳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據了解,截至2006年底,浙江省共有低保對象62.91萬人,其中城鎮低保對象8.93萬人,農村53.98萬人,全年累計發放的低保金超過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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