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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新華社5日受權發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相關人員可前往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機關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不收費。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的名稱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字樣。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也應當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辦理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近幾年,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各地已創辦了10萬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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