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 呂諾)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6日發佈2007年第1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通報撤銷5個因嚴重篡改審批內容進行違法宣傳的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為加強對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規範藥品廣告發佈秩序,各省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對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監測。在2007年第1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期間,各省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發佈《違法藥品廣告公告》等方式予以通報並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違法藥品廣告共計22901次。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此基礎上對其中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藥品廣告予以匯總。
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青海、黑龍江、山西、遼寧、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撤銷了青海省格拉丹東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藥集團三精千鶴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牛鮮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三寶膠囊”、撫順澎健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降壓袋泡茶”共5個藥品廣告批准文號,並自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工作;要按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嚴重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藥品廣告,通過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綜合監管手段,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所涉及的藥品及其生産、經營企業的監管力度。對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法發佈的藥品廣告,要堅決撤銷藥品廣告批准文號;要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提醒消費者謹慎購買因違法發佈藥品廣告而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告的藥品,提高消費者識別違法藥品廣告的能力。
20種藥品廣告嚴重違法 消費者必須謹慎購買
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呂諾)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6日發佈今年第1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並分析20種産品的廣告違法情況,提醒消費者勿受欺騙和誤導,謹慎購買這些産品。
西安德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參龜固本酒”,其廣告宣稱“只需7天,夜尿多現象得以消除,胃功能得到恢復……壽命延長30年”;哈爾濱名目生物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壯腎安神片”,其廣告宣稱 “服用6個療程左右,可使男人女人從此告別陽痿早泄,失眠盜汗,腎動力恢復到20歲時的年輕狀態,可延緩更年期4-6年”等;廣州陳李濟藥廠生産的“咳喘順丸”,其廣告宣稱“7天改善咳痰喘,三週期全面康復”“安全、無毒副作用”等。這些廣告中對産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
哈爾濱華雨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生産的“木竭膠囊”,其廣告宣稱“重病患者3-4個療程就可以根治骨刺,治愈率總體約為98%,高出其他藥物50%以上,安全性高,無任何副作用”等。廣告中對産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並含有貶低同類産品的內容。
長春市新安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産的“天麻膠囊(廣告中標示名稱:中華風骨王)”,其廣告宣稱“使藥物透過7層關節組織,直到病灶,迅速修復骨細胞的雙效因子”“服用2-3天疼痛明顯減輕……2-3個療程風濕骨病全面康復”等。廣告中對産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同時藥品名稱宣傳不規範。
山東華洋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氣血雙補丸”,其廣告宣稱“8種慢性病同服一種藥:心腦血管病、風濕病、胃腸疾病、呼吸疾病、男女腎虛、糖尿病、前列腺病、婦科病”“吃了兩個療程,走路好多了腸胃也好了,一身老毛病好得差不多了”等;西安阿房宮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蟲草雙參酒”,其廣告宣稱“風濕、類風濕、骨病、心血管病、胃腸病、哮喘……如果您有上述症狀,請不要急著吃藥,現在只需要喝口酒就能治好”“喝了‘蟲草雙參酒’,轉頭靈活,低頭也不暈了”“免費試喝,買3增1”等。這些廣告中對産品功能主治的宣傳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並利用患者的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
哈爾濱怡康藥業有限公司“三旨牌通脈口服液”、貴州聯盛藥業有限公司“活力牌克淋通膠囊”、通化神龍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腦心安膠囊”、吉林金泉寶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神溫膽丸(廣告中標示名稱:思眠1號)”、山東孔府制藥有限公司“消淋敗毒丸”、廣州白雲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雲山制藥總廠“阿莫西林膠囊”、陜西省雄風制藥有限公司“風濕骨康片”、通化永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血栓心脈寧膠囊(廣告中標示名稱:百木通)”、西安阿房宮藥業有限公司“薏辛除濕止痛膠囊”、江蘇健民制藥有限公司“關節克痹丸”、天津市石天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丹芪偏癱膠囊”、承德天原藥業有限公司“連翹敗毒丸(廣告中標示名稱:錐子山敗毒丸)”共12個處方藥,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在大眾媒介發佈藥品廣告,給消費者用藥帶來安全隱患;同時在這些廣告中也含有超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功能主治範圍、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以患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産品功效作證明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哈藥集團世一堂制藥廠生産的“世一堂牌丹佛胃爾康顆粒”,其廣告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准擅自發佈,同時在藥品廣告中含有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