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6月12日電(記者 錢榮、馬勇)青海省近日出臺《青海省促進人才柔性流動的實施意見》。根據這一《意見》,青海省將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要求,採取“戶口不遷、關係不轉、合同約束、自由流動”的方式,積極吸引省外人才,引導鼓勵省內人才為青海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青海省人事廳有關負責人説,人才柔性流動政策有利於充分體現單位用人和個人工作的自主靈活性,降低人才流動的成本和風險。同時也有利於引導人才智力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流動,加速人才隊伍結構的調整。
《意見》規定,對採取柔性流動方式的省外人才,不論是否來青海,以對青海做出的實際貢獻為標準,在專家選拔、成果申報及人才表彰獎勵上享受青海同類人員待遇;對來青海服務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可享受青海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相關待遇;為鼓勵人才到艱苦地區服務,對在省內跨地區柔性流動到青南、環青海湖和柴達木盆地工作滿一定期限的,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給予一定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