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在鼓勵殘疾人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後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19日指出,調整後的稅收政策實施後,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享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流轉稅方面,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區、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在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稅前據實扣除,並加計100%扣除的辦法。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為了給各類企業間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調整後的政策的適用範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外資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據統計,目前我國共有近8300萬殘疾人,已實現就業2266萬人,其中城鎮463萬人、農村1803萬人。目前尚有858萬有勞動能力、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沒有實現就業。(陸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