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生産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劉錚、韓潔)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開發、生産、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4日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説,據測算,2005年,交通運輸能耗約佔全國終端能源總消費量的16.3%,今後隨著汽車的增加,比重還會提高。
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在第三章增設了交通運輸節能的內容。草案規定,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清潔、替代燃料,鼓勵開發、生産、使用醇醚燃料汽車、混合動力汽車、電動汽車、燃氣汽車等新能源汽車。
草案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交通運輸營運車船、主要耗能設備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並將該標準作為汽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和報廢、更新的依據之一。
商品房銷售應明示能耗指標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劉錚、艾福梅)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明確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屋建築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築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4日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根據草案,這些應當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築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中予以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根據草案規定,未明示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築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根據建設部的數據,建築能耗佔全國終端能源總消費量27.5%。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説,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能源消費增長很快,是節能工作的薄弱環節,需要擴展現行法律調整範圍,對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做出規定。
草案規定,不符合建築節能有關標準的建築項目不準開工建設。對開工建設的建築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築節能有關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有關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終止施工。對已經建成但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草案要求,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物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逐步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環保的産業政策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劉錚、艾福梅)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保的産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大力發展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産業。
“需要強調的是,抓好節能工作,根本上還是要靠調整和優化産業結構。”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作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説明時指出。
草案規定,國家推進有利於節能的工業行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産品結構調整,淘汰落後的工業生産能力,建立落後生産能力退出機制。
發展改革委測算,如我國服務業佔GDP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工業比重降低1個百分點,單位GDP能耗可降低約1個百分點;如工業中高技術産業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高耗能行業比重下降1個百分點,單位GDP能耗可降低約1.3個百分點。
草案規定,國家運用稅收等有關政策,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技術、設備;運用調整出口退稅、加徵出口關稅、將部分産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等措施,控制在生産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産品的出口。
草案還規定,禁止對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實施稅費、信貸、電價、地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修訂節約能源法直指政府能耗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劉錚、韓潔)24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新增了公共機構節能一節,明確了政府機構在節能方面的義務。
“政府機構是能源消費的重要部門,抓好政府機構的節能工作對於全社會將起到示範和帶頭作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説,根據測算,2005年政府機構能源消費約佔全國終端能源消費總量的6.7%,而且其增長速度較快。
傅志寰説,為加強政府機構的節能管理,體現政府機構帶頭節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機構節能一節,明確了政府機構在節能方面的義務。
草案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報告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草案還規定,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産品(設備)或者在工程、服務採購項目中涉及用能産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産品、設備。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産品、設備。
所謂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配合節能法修訂 數十項配套制度、標準正在醞釀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韓潔、艾福梅)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24日表示,節能法在修訂過程中著力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為配合節能法的修訂工作,有關方面正在制定數十項配套制度和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草案對我國目前已施行9年的節約能源法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針對我國現行節能法的一些倡導性條款和原則性要求難以落到實處的問題,傅志寰表示,修訂草案根據我國的節能形勢,針對一些突出問題,力求在法律中規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解決辦法。
傅志寰指出,近幾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最近國務院又印發了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出臺了一些節能規章、政策和措施,對其中的一些被實踐證明是有效的,儘量吸收到了法律之中。
但他同時指出,由於節能工作涉及面廣,環節也很多,有些問題還較為複雜,很難完全在法律中做出具體規定。為此,草案在做了一些原則性、方向性的要求的同時,授權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據介紹,為了配合節能法的修訂工作,目前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正在組織制定或修訂有關配套制度和標準,包括: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實施辦法、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條例、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50多項有關工業、建築、交通運輸等領域的能效標準。
傅志寰表示,這些配套制度、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將大大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國擬立法將節約資源明確為基本國策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韓潔、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擬從法律層面將節約資源明確為基本國策。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指出,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節能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
修訂後的節能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而現行節能法的規定為,“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傅志寰説,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節能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方針,必須堅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節能法的修訂不僅要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要著眼于長遠的制度規範。
他表示,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考核等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節能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實行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重點用能單位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制度等。
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加大政策激勵力度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劉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加強節能工作,需要政府採取激勵政策加以引導和推動,修訂草案加大了政策激勵力度。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24日表示,草案新增設了激勵政策一章,明確國家實行促進節能的財政、稅收、價格、信貸和政府採購政策,主要包括:
——對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和産品,實行稅收優惠,並通過財政補貼或者稅收扶持政策,支持節能空調、節能照明器具、節能環保型汽車等的推廣和使用;
——實行有利於節約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提高能源開採利用水平;
——運用關稅等有關政策,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設備,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産品的出口;
——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節能專項資金,並鼓勵多渠道籌集節能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示範與推廣以及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等;
——制定節能政府採購清單,通過政府採購政策促進節能;
——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實行峰谷電價、差別電價等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
——制定並實施鼓勵熱電聯産和利用餘熱余壓發電、供熱政策等。
草案還規定,禁止對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實施稅費、信貸、電價、地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及檢舉重大破壞、浪費能源資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家支持能源生産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建立節能獎懲制度。
修訂節能法將出臺強制性節能管理措施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韓潔、艾福梅)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在節能管理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嚴格的強制性措施。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在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指出,加大推進節能工作需要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有關節能的政策措施,著力構建促進節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因此,修訂草案明確了一系列強制性的節能管理措施。
修訂後的節能法在第十四條中規定,“國家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産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而我國現行節能法的規定較為模糊,只是提出:“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産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傅志寰説,修訂草案規定,生産高耗能産品必須符合單位能耗限額標準;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行生産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産品,企業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耗能高、污染環境、浪費資源情況的,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主管部門不得頒發生産許可證證書。
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對家用電器、電動機、電力變壓器、汽車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産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傅志寰指出,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管理。明確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實施強制性能源審計。
我國將健全節能監管制度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韓潔)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健全節能監管制度。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對該草案作説明時指出,政府對節能工作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要把政府的節能監管建立在法制基礎上,必須建立科學的節能標準體系。
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産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産品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對超過高耗能産品單位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産單位,限期治理”。
草案還規定,不符合建築節能有關標準的建築項目不準開工建設。對已開工建設的建築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築節能有關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有關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終止施工。對已經建成但沒有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傅志寰説,這些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完善,將有利於從源頭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費能源的行為,加快淘汰落後的高耗能産品和設備。
我國將明確節能執法主體 強化節能法律責任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劉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節能執法主體,強化節能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24日表示,修訂草案明確了節能執法主體。草案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草案還規定了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在節能監管方面的職責,如“對用能單位的用能狀況、設計單位執行節能規範和有關節能的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用能單位的違法用能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等。
草案還明確,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被監督管理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傅志寰説,與現行節約能源法相比,草案強化節能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增加了法律責任條款。草案規定了18項法律責任,比現行節能法增加了10項,包括: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違反建築節能的有關標準,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不按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不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以及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加大了處罰力度。如草案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向購買人明示能源標識等信息,或利用以上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要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強化了政府等公共機構、節能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包括:對不符合有關節能標準、高耗能産品單位能耗限額要求的項目予以批准或核準建設,不優先採購節能産品或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節能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強化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管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韓潔、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在對修訂草案作説明時指出,草案強化了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管。
傅志寰介紹説,草案專設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一節,進一步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義務,強化了監督和管理。
修訂草案明確指出,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均為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是我國的耗能大戶。統計顯示,2006年,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等9個行業的922家重點耗能企業的能源消耗佔全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31.5%。
傅志寰説,突出抓好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工作,對於緩解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能源和環境約束具有重要意義。
草案專設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一節中明確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草案強調,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實施強制性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生産耗能較高的産品的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産品能耗限額。超過單位産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的,限期治理。同時,生産用能産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産品説明書和産品標識上如實註明能耗指標,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
新聞分析:四大原因“迫使”我國修訂節能法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韓潔 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結合我國節能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已實施9年的節約能源法進行了大量修改。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指出,我國現行節約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由於我國能源消費增長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問題比較嚴重,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及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現行節能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及今後節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訂。
——節能法調整範圍需要擴大。現行法律重點對工業節能做了規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建築、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等領域的能源消費增長很快,已經成為節能工作的薄弱環節,需要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基礎上,對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加以擴展,對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做出規定。
——操作性需要增強。根據立法調研和節能法執法檢查中了解的情況,現行節能法的一些倡導性條款和原則性要求難以落到實處,需要針對法律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一些規定加以細化,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約束力。
——節能監管主體需要明確。目前基層普遍存在節能工作主管部門不夠明確、節能管理職責交叉的問題,造成節能監管工作有所削弱。傅志寰表示,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節能監管主體,理順相關部門在節能監管中的職責。
——需要更好地發揮經濟手段作用。中國節能投資公司法律事務室主任張超説,加強節能工作需要更好地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訂節能法,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有關節能的政策措施,著力構建促進節能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特別是基層單位要求修訂節能法的呼聲很高。傅志寰説,從當前情況看,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還存在很多問題和困難。今年以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長依然過快,節能工作形勢嚴峻,任務艱巨,壓力很大,迫切需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對節能工作的推動力度。
參與修訂工作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戴彥德指出,修訂節能法將有助於從根本上扭轉國內節能減排意識薄弱、責任不明確、政策不完善和協調不得力的現狀,其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從法律層面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也對我國更長遠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