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田雨)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開展司法協助與交流,取得了明顯成效。香港回歸十週年前夕,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
記者:“一國兩制”下開展司法協助有何重要意義?
黃松有:1997年,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成功地實踐了“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開創了一國之內不同社會制度、法律制度共存之先河,得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和國際社會的普遍好評,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創造了寶貴的經驗。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保持原有的社會制度長期不變,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實行不同於內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內地和香港特區只能在其各自的司法區域內行使管轄權,一方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不能當然在另一方具有法律效力,而需通過司法協助的方式得以實現。在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條件下,妥善解決不同法律區域間的司法協助問題,是“一國兩制”事業這一嶄新歷史課題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在司法領域的貫徹落實,關係到依法保障內地與香港的社會穩定和和諧發展。因此,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之間的司法協助工作具有十分廣闊的前景和非常重要的意義。
記者:香港回歸祖國十年了,與內地開展司法協助達成哪些共識?
黃松有:十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與香港特區通過研究、探索和積極磋商,在相互提供司法協助方面就以下幾項原則達成了共識:
第一,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要有“一國”觀,“一國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這“一制”的存在和鞏固,是香港、澳門資本主義這“一制”的存在鞏固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又要有“兩制”觀。對於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異,需本著相互尊重、求同存異的態度正確處理。在處理司法協助的具體技術性問題時,提倡換位思考,兼顧雙方的利益,以最大的誠意不斷拓寬司法合作領域。
第二,堅持“平等協商,循序漸進”的原則。對於合作的內容和程度,不強求一步到位,可以先設計出基本的合作意向,成熟多少解決多少,成熟到什麼程度就解決到什麼程度,由點及面,由易到難,在合作中增強彼此信任,加強相互理解。要開拓思路,大膽創新,努力發展“一國兩制”司法協助的新成果。
第三,堅持“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的原則。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不存在國際司法協助中的主權因素、外交因素,相比國家之間的司法協助而言,更應當做到簡便、高效,更應當考慮到維護各地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當事人訴訟,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最後,考慮到特區的國際化特點和特殊的歷史因素,在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可以考慮參照適用特區國際司法協助的一些做法和準則,借鑒有益的成功經驗。
記者:司法協助取得了哪些成效,在具體落實方面有哪些成果?
黃松有:內地與香港特區根據所達成的共識,在實踐中確立並建立了“一國兩制”下內地與特區司法運作的新模式。按照這一模式,對有關的司法協助事項,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絡和相互提供協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共同協商簽署有關《安排》,再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香港特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落實。這是內地與香港特區法律專家和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一大創造。這個模式充分體現了基本法的規定精神,從制度上確保了司法協助的順利推進和相關安排的有效實施。
根據上述模式,十年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已經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三個司法協助成果。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之間的民事司法協助已經順利地進入了規範化的運作軌道。在香港回歸的十年時間裏,建立起上述行之有效的司法協助模式,並且實現了上述三個《安排》的正式簽署和轉化適用,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嚴格執行兩個基本法的重要成果,這一成果豐富了中國特色的司法體系的內容,同時也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從目前情況看,內地與港澳的司法合作非常順利,上述《安排》的執行情況已經初見成效。據不完全統計,《安排》實施至今,內地法院委託香港法院送達的司法文書5400多件,香港法院委託內地法院送達的司法文書390多件;在執行仲裁裁決方面,香港特區法院目前已批准執行內地仲裁裁決60余件,內地法院執行香港特區的仲裁裁決10余件。內地與港澳特區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雖然尚未達成有關《安排》,但是,內地與香港特區關於相互移交逃犯、已判刑人員移管問題的磋商工作已經分別於1999年和2000年啟動,由於問題複雜,目前雙方仍在積極研究探索。
在短時間內要求所有涉及兩地的法律問題全部通過法律化、規範化的“安排”模式加以解決並不現實,因此,在通過《安排》形式開展司法協助的同時,內地與特區的有關機關也嘗試著其他的合作方式。在共同打擊犯罪,維護兩地社會治安方面,內地與香港特區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及相應執法部門密切合作,定期會晤,互通情報、互派人員協查、證人出庭作證、追繳贓款贓物及協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在調查取證方面,內地法院配合香港有關方面在內地調取證據。為了支持香港特區經濟發展,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內地與香港特區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兩個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又簽訂了新的補充協議。在新的補充協議中,內地承諾內地的法律服務市場對香港特區的開放,將從非訴訟領域逐步擴大到訴訟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內地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律師,在內地法院代理訴訟及香港大律師、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等事宜做出規定。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密切合作,對打擊涉及兩地的刑事犯罪,維護香港特區當事人合法權益,保持香港特區與內地的治安秩序和繁榮穩定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記者:內地法院與香港特區司法交流取得了哪些成效?
黃松有:香港回歸後的十年裏,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十分重視法律界的交流與合作,兩地司法界交流不斷加強。內地法院900余名法官應邀訪問、考察過香港特區;150余名內地法官在香港法學院學習,並取得了香港普通法碩士學位。香港法律界法官、律師及法學院學生近800人來內地法院參觀、學習。內地法院與香港特區法律界高層往來十分頻繁,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地方法院院長訪問過香港特區,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院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也訪問過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自2004年到目前為止,內地法院已經接待香港法學院學生200余人在內地實習。通過學習,香港學生對內地的法律制度有了一個全新的感受,對內地法律體系與普通法係建立的不同背景有了較深刻的認識,對因不同背景及不同的理念而産生的不同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加強了對內地法律、法院、法官的認同感,改變了以往對內地法律制度的一些偏見,對內地法律的誤解一一澄清,初步理解了“司法為民”的真正含義。
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通過內地與港澳特區的不懈努力,中國不同的法律區域的司法協助工作取得了開創性成果,並且初步形成了運作良好的工作格局。兩地司法交流也不斷加強,效果明顯。面對當今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迅速發展的形勢,加強一國之內不同法律區域間的司法交流和司法合作已經成為共識。經過內地與香港特區的不懈努力,中國不同法域之間司法協助的領域將不斷擴大,前景將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