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7月28日電(記者 張曉晶、趙仁偉)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都可以申請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新修訂的《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大大擴展了法律援助的範圍。
這個條例27日經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將法律援助範圍擴大到了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因勞動合同關係使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因徵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為鼓勵和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其經濟狀況,優先提供法律援助。